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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张桂民、孔淑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张桂民;孔淑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960号原告张玉明,男,1945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桂民,男,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住。被告孔淑云,女,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明与被告张桂民、孔淑云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明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