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伯英与郭海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伯英;郭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37号原告郭伯英,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郭海棠,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伯英诉被告郭海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伯英于2012年7月25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伯英承担。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智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