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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伯英与郭海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伯英;郭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37号原告郭伯英,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郭海棠,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伯英诉被告郭海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伯英于2012年7月25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伯英承担。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智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