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董华良、李庆容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5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家住合江县。2007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26日到案,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马超群,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家住合江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26日到案,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潘丽萍,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杰、被告人董某、李某及辩护人马超群、潘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董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掌起镇巴里村北边弄10号其租房内,招徕姚某、鲍某、谭某1等人,以“牛哄哄”等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2012年2月26日,慈溪市公安局查获了该赌场,并当场查获被告人董某、李某已经抽取的头钿人民币620元及纸牌162副、一次性纸杯7袋等物。被告人董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鲍某、谭某1、赵某1、王某、赵某2、张某、李某1、谭某2、黄某、李某2、余某、万某、钟某、董某、赵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清点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董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关于被告人董某、李某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马超群、潘丽萍分别关于请求对被告人董某、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李某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董某、李某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六百二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犯罪工具纸牌162副、一次性纸杯7袋等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