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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郯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咸士学、郯城县李庄镇后宅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士学;郯城县李庄镇后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郯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咸士学,男,1974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后宅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郯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4日,依法委托临沂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郯城县李庄镇后宅村大队部的中间四间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12年5月4日咸士雨以87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后宅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中间四间屋所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538.56平方米)及该地面附着物(包括中间四间砼平房、砼地面)归买受人咸士雨所有。二、买受人咸士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振江审判员  张 波审判员  颜士敬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