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冯明清与齐全武、王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全武,王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冯明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齐全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金莲,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明清与被执行人齐全武、王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明清于201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