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谷淑娟与郭绍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淑娟,郭绍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谷淑娟,女。被执行人郭绍全,男。申请执行人谷淑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磐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37669.00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谷淑娟与被执行人郭绍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00.00元,由被执行人郭绍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