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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留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成都全民物流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马晓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全民物流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马晓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留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成都全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大湾村8组。法定代表人郭朝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军民路411号。法定代表人司光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政府街与中静公路交叉西北侧。负责人司光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晓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政府东街。负责人张卫平,该公司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全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马晓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全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全民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全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依法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成都全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小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