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海吉与被执行人王双有、丛长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吉,王双有,丛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吉,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双有,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丛长峰,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海吉与被执行人王双有、丛长峰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双有、丛长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后经本院宣传教育,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协商,分别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丛长峰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海吉150**元(已实际交付),其余款申请人放弃,诉讼费210元、执行费232元及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王双有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海吉111**元(已实际交付),其余款申请人放弃,诉讼费347元、执行费470元及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力功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