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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永强、王孟祥等与王丙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王孟祥,王丙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984号原告王永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孟祥,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丙合,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永强、王孟祥诉被告王丙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永强、王孟祥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永强、王孟祥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永强、王孟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强、王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王永强、王孟祥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