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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杨子装璜社与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杨子装璜社,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552-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杨子装璜社,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投资人杨宝成。被执行人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法定代表人李彦,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渭滨杨子装璜社与宝鸡市路易达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43954.85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督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中终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