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登书与刘世伦、潘玉辉金不当得利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书,刘世伦,潘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保字第54号申请人王登书,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人,农民。被申请人刘世伦,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农民。被申请人潘玉辉,女,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办理申请人王登书诉被申请人刘世伦、潘玉辉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登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世伦、潘玉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登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世伦、潘玉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德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