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担负。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