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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担负。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