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维涛与西安市长安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维涛;西安市长安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张维涛。委托代理人赵彦松。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徐家寨。法定代表人田文革,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陆全,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维涛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维涛诉称,自己于2000年被招录到被告处工作,在滦镇兽医站担任兽医员至今,时间长达11年之久。被告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原告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2011年7月被告贸然将原告解聘。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上述问题仍得不到合理解决。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被告给原告补办2000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基本社会保险。本院认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张维涛进行清退是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政府相关规定及文件进行的,此系政府主导下的管理体制改革。因改制引发的纷争,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且相关部门已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原告之诉求应通过行政部门予以解决。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钰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