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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洛南县寺坡镇中联村新民组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寺坡镇中联村新民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洛南法行非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德云,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 被执行人洛南县寺坡镇中联村新民组。 代表人吴雄军,组长。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7年元月被执行人以34000元的价款将该组位于307省道北侧272平方米住宅用地卖给寺坡镇寺坡街村西沟组雷文斌建房。雷文斌于2009年未经批准私自动工砌基建房,现已建成三间门面三间厦房一层主体,占地267.3平方米。2012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非法买卖土地立案受理。2012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2)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00元,并处违法所得34000元的5%的行为罚款1700元。该决定书于2012年3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2)第59号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该催告书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南县寺坡镇中联村新民组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该违法行为是在2007年1月27日发生的,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在调查处理时,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提出申辩或申请听证,但是次日申请执行人就作出(2012)06号处罚决定,明显违法且损害了被执行人的申辩权、听证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虎 审判员 于济生 审判员 段新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璞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