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8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社生,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经家人劝解,于201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陈德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灿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