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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32号原告杨某。被告郭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结婚,并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办领结婚证,1997年3月1日生下女儿郭某乙。1998年因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在卧龙区石桥镇民政办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前,原告的户籍关系已迁至被告所在地。原告借款在被告所在生产队的土地上建有一养猪场,离婚时约定该养猪场归原告所有,建养猪场的债务全部归原告偿还,女儿由原告抚养。在离婚后,被告所在地的生产队队长,以原告与被告离婚了为由,多次强行要撤除原告的养猪场,当时原告的女儿刚出生不久,在生活的逼迫下,原告于2000年4月7日与被告办理了复婚手续。可是在原告与被告复婚之后,被告婚外情的本性不改,原、被告经常为生活只之事吵架,特别是被告经常喝酒,借酒闹事。2006年期间,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先后在东莞的茶山和长安打工,自2009年起,两人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长圳社区的一家公司打工。然而,在近几年来,被告与本公司的女工杨某乙勾结成奸,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经常整夜不归家,有时借口加班而实际去与杨某乙同居鬼混。今年以来,被告未向家里拿回一分钱的生活费,连小孩子读书要交的学费都不承担。被告每月三千多元的工资都用在其情妇杨某乙身上,被告不但不管家庭开支,还为养情人向别人借钱。对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原告忍无可忍,原告为了挽救家庭,在2012年3月12日找到被告情妇杨某乙,询问杨某乙与被告的关系,杨某乙也承认与被告之间的多次性关系,并说记不清她到我家与被告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但她保证今后与被告断绝来往,再不发生性关系。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背叛行为,于2012年3月搬离了与被告同居的家,带着女儿另外租房居住,以次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可是,在原告搬离之后,被告继续与杨某乙保持不正当的往来关系。2012年5月8日,原告再次找到杨某乙,杨某乙称是被告拉她,她无法抗拒。为此,原告与杨某乙发生吵架,然后,杨某乙当原告女儿的面骂原告不要脸。杨某乙是在被告的支持下破坏原告的家庭,杨某乙殴打和辱骂原告的非法行为,派出所也对其教育和训诫过,但是他们不知悔改,并且由秘密的关系转向公开。对被告在与原告婚姻期间的严重过错行为,原告实在是忍无可忍,两人完全无法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郭某乙应判归原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任何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现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郭某乙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支付生活费;3、无共同财产分割。被告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办领结婚证,原告于1997年3月1日生一女,名叫郭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证书,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受到婚姻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告以被告存在婚外情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原告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且从原告的陈述中可知,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就关心女儿方面是一致的,同时可以看出双方的感情基础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