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协兴反光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协兴反光材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30核稿人稿件己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7-3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4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陈文昌。职务:董事长。被告:协兴反光材料。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协兴反光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