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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01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刘泽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