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秦海春与吴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春,吴献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秦海春。被告吴献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春与被告吴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海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彭广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蒙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