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平乐县建锋建材店与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乐县建锋建材店,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平乐县建锋建材店经营者:何剑峰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诉讼代理人:冯时玲。诉讼代理人:刘振高,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宁,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乐县建锋建材店与被告桂林市金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乐县建锋建材店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乐县建锋建材店认为自己的主体不当,要求���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乐县建锋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顺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