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黎某某、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华,黎电林,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亳州市七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58号原告:董庆华,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张利国,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110957175。被告:黎电林,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王元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创业,该公司员工。被告:亳州市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庆华诉被告黎电林、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亳州市七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庆华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庆华撤回对被告黎电林、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亳州市七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9元,减半收取6294.5元,由原告董庆华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