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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重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彩荣、孙延翔与史怀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荣,孙延翔,史怀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孙彩荣。申请执行人孙延翔。被执行人史怀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彩荣、孙延翔与被执行人史怀保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怀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昌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