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共耕发展园B-19。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明,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董事长。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半边街村/div>负责人熊宇镝。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