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尚桂欣与程绪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桂欣,程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尚桂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绪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尚桂欣与被执行人程绪伟健康权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磐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桂欣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