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余银浩与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银浩,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59号申请执行人:余银浩,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王玉侠,厂长。本院在执行余银浩诉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4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已关门歇业,其负责人王玉侠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慈溪市一澳一箱包厂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余银浩47699.7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92元、执行费615元。申请执行人余银浩于2012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