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延华与周建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延华,周建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635号原告丁延华。委托代理人杜慧佳(原告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职员。被告周建芸。委托代理人沈洪泰(被告之夫),天津市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退休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延华与被告周建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