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潼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姚某某,男,1928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赵某某,女,1938年0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永强审 判 员  张小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