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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学东与陈建炳、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东,陈建炳,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49-1号原告:胡学东,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建炳,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西天目乡白鹤村。法定代表人:陈建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东诉被告陈建炳、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学东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2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安市西天目乡白鹤村的PE管业生产流水线及配件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2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杭州天目山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临安市西天目乡白鹤村PE管业生产流水线及配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