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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肖桂琴与李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琴,李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肖桂琴,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子忠,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肖桂琴与被执行人李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桂琴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于长华代理���判员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