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新纳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树文、陈万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纳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韩树文,陈万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西安新纳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洋路郭杜十字向南二公里路东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成。委托代理人张军庆,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树文。被告陈万均。本院审理原告新纳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树文、陈万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纳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纳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75元。审 判 长 刘延鈺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