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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程某申请执行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汉族,住泸县云龙镇。被执行人宋某,女,住泸县云龙镇。关于程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再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再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廖 斌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