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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毛福钢与姜飞、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福钢,姜飞,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74号原告:毛福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706033419),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沃剑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飞(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6907160214),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7008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23号。法定代表人:蒉伟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福钢与被告姜飞、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福钢撤回对被告姜飞、浙江成路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福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