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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义与徐州金穑嘉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徐州金穑嘉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孙义,居民。被告徐州金穑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生街99号。法定代表人孟前进,经理。本院在审理孙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820元,由原告孙义负担。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