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义与徐州金穑嘉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徐州金穑嘉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孙义,居民。被告徐州金穑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生街99号。法定代表人孟前进,经理。本院在审理孙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820元,由原告孙义负担。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