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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有与张翠平、李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张翠平,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翠平,女,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影,女,汉族,教师,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与被执行人张翠平、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翠平、李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