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现已怀孕,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文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