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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张波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张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王红伟,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被告张波,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原告王红伟诉被告张波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二��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晓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