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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6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2日晚19时,被告人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商南县城长新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30分许,其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县城朝阳路口处将同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邱桂兰撞倒致伤。经公安侦查人员提取被告人章某血液鉴定,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24.53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某一次性赔偿伤者邱桂兰各项损失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110接警信息,立案登记表,被害人邱某某陈述,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章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德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