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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丽华、孙世英与凌杰、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孙世英,凌杰,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713号原告:张丽华。原告:孙世英。被告:凌杰。被告:袁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孙世英诉被告凌杰、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华、孙世英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华、孙世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孙世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丽华、孙世英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佳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