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诉被告吉林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07号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余朝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晓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296号。法定代表人:朱殿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金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