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连才与华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连才,华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徐连才。被执行人华春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连才与被执行人华春芳(2012)永民执字第3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