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俐与安徽省蚌埠第七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俐,安徽省蚌埠第七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张俐,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单乃生,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蚌埠第七中学,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王兆信,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俐诉被告安徽省蚌埠第七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