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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红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红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65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442923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周书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红梅,该单位职员。被告:汪红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809050043),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红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汪红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张信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