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现龙与朱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龙,朱于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马现龙,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于田,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现龙与被告朱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现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现龙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