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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现龙与朱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龙,朱于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马现龙,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于田,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现龙与被告朱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现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现龙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