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献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向伟、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伟,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向伟,男,1980年2月出生,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6687元依法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