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潘某甲诉潘某乙(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01号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潘某甲赡养费1058.25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2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