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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符豪奔申请执行符创科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145号申请人符豪奔,男,生于2005年7月29日,汉族。法定代理人董信实,女,生于1964年5月20日,汉族。被申请人符创科,男,生于1981年10月22日,汉族。符豪奔申请执行符创科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将案件款420元给付了申请人,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