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临沂罗欣公司诉青岛天合医药公司四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天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公司(原青岛天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992-1号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东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保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宗强。被告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天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万年全路32号。法定代表人许光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公司(原青岛天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48号甲。负责人陈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10元,由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