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