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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22号原告程XX,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XX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程XX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