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22号原告程XX,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XX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程XX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