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50元,剩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梁双 搜索“”